误把老鼠药当零食
中国青年网讯:6月15日,娟娟妈与小甜妈电话沟通。小甜妈表示孩子吞食的是驱鼠粉,是一种中药,并不是什么老鼠药。小甜妈称,她买了驱鼠粉后放在菜篮子里,也不知道小甜是怎么拿到的。随后,便将电话挂断。据娟娟妈介绍,5月26日,娟娟由外婆带着,像往常一样到小区内的舞蹈培训机构上课。当天18时30分左右,孩子进入课间休息时间时被其中一位孩子的家长发现“老鼠药”。整个培训班当天总共有十几个孩子在上课,误食的有三个。
记者从娟娟妈提供的图片中可以看到,她所说的“老鼠药”全名叫做“正宗驱鼠粉”,黄色塑料小瓶包装。虽说是“粉”,但瓶子里装的都是晶体状的,像大米一样的东西。包装上的简介称,这种产品只要正确使用,能有长达一年的驱鼠效果。
娟娟妈说,孩子先是在班里吐了一些东西出来,后来,三人被送往了医院治疗。在这个过程中,三个孩子均没有出现什么异常。三人均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进行治疗。但医院的检查结果惊出了娟娟妈一身冷汗。“急诊查肝肾功能、电解质、心肌酶、凝血功能等结果都提示有异常。”娟娟妈称,医生当时对娟娟进行了洗胃等治疗。医生建议娟娟住院观察,如果出现什么异常立即转院。为了心安,娟娟当晚就被送到了深圳市儿童医院。
记者从深圳市儿童医院5月27日上午出具的复诊病历记录中可以看到,娟娟身体已无异常。医生建议注意有无出血表现,有无呕吐、头痛、精神状态等不适,不适随时就诊。

如造成人身损害谁来赔偿
对于此次事件,值得庆幸的是,孩子的们都无大碍。那么假如孩子们因为此次事件造成了人身损害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因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正处于喜欢运动,做事不稳重时期,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此类法律问题,法邦网将为大家做出解答。
第一、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属于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如果其自身有财产,其自身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及我国《民法通则》第133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三、未成年人是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