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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失踪女生遇害 若侵权人死亡向谁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3887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江苏失踪女生遇害

中国日报讯:06月26日讯,江苏失踪女生遇害。淮安市淮阴区一名6年级13岁女生在6月14日上学途中失踪。25日,记者从失踪女生父亲及班主任张老师处证实,该女生已被确认遇害,6月24日下午,在嫌犯家里,找到了失踪女生的尸体。此时距女生失踪已经有11天。

6月14日,淮安市淮阴区一名6年级女生上学途中失踪。经过当地警方侦查后发现,失踪女生的邻居65岁的赵光道有重大作案嫌疑,此时赵光道已畏罪潜逃。警方在6月21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5000元通缉在逃嫌犯赵光道。当日,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接诊一名割腕自杀男子,值班医生发现伤者疑是警方协查通报的“六年级女生侵害失踪案”重大嫌疑人。在确认伤者信息后,医院特勤人员第一时间控制住伤者并报警。

6月22日下午,淮安警方通报,2017年6月22日凌晨,嫌疑人赵光道在宿迁被宿迁警方成功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若侵权人死亡向谁索赔

侵权行为其实就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一种行为,侵权人就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人。但是如果侵权导致死亡结果,那么被侵权人应该要去找谁要求赔偿?这时又该怎么赔偿?

一、配偶是否应当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事实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因此侵权人死亡后,不能要求配偶赔偿。

二、继承人是否应当赔偿?

根据《继承法》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继承人应该在继承的死者财产范围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死者的财产应该首先用来清偿这些债务。

综上可知,侵权人死亡后是不能够要求其配偶进行赔偿的,但是该侵权人的继承人应该在继承的死者财产范围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侵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您及时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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