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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被落幼儿园车内闷死 幼儿伤亡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幼儿被落幼儿园车内闷死

6月28日下午,雄县一所幼儿园发生一起人间惨剧,一名幼儿被遗落在校车内,直到放学时才被发现,最终该幼儿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该幼儿系雄县袁庄村人,6月28日早上乘坐幼儿园用于接送的面包车去往幼儿园,下车时被落在了车内。直到当日下午放学,才发现该幼儿仍在车内。当天雄县恰逢高温天气,被发现时孩子已经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往距离最近的霸州市医院抢救。6月28日晚,该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雄县公安网络发言人通报:2017年6月28日,雄县昝北幼儿园一男童被遗落幼儿园车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雄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刑侦、派出所等警力展开调查。目前,该幼儿园负责人、随车老师、司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前的2016年7月11日,与雄县相邻的容城县大河镇“小天使”幼儿园,就曾发生过一起3岁男童被遗落幼儿园车内致死事件。(来源:燕赵晚报)

幼儿伤亡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对幼儿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幼儿伤亡事故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 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为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照依据。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

幼儿园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幼儿园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幼儿使用的学具、玩具、教育生活设旅、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幼儿因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旅设备管理等 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族的;

3.幼儿园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4.幼儿园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户外活动,未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省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说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査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符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幼儿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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