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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司机强暴中国游客 游客在境外遭受人身损害怎么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2398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泰国司机强暴中国游客

据海外网报道:6月28日,一名42岁的中国女游客在泰国乘坐出租车时,被司机强奸并被殴打和劫财,泰国警方接到报案后,于7月1日找到该司机,将其抓捕。泰国媒体报道称,被警方逮捕时,这名32岁的司机竟笑得很开心。

据泰国《星暹日报》报道,一名中国女游客于上月28日误搭“色狼”司机出租车,不幸在半途遭强奸和劫财。经过报案后,警察四处追查,并于7月1日抓到该司机,且获悉该司机之前曾多次行凶,直至最近一案才被逮捕。

面对警方的严肃审问,犯罪司机一直笑着拒绝回答,不配合警方工作

据报道,这一案件发生在6月28日深夜1:00,受害者是1名中国女游客,42岁,当日,她拖着严重受伤的身体到康纳夭警署报案,称遭受出租车司机强奸,且被抢走手机和现金2000铢,之后司机把她丢弃在路边逃走。

警察于7月1日抓到该司机,嫌犯名叫猜帕,32岁,家住巴吞他尼府唐耶武里县。该司机被捕时笑的很开心,反复对警察说道:“我就是在那强奸那个中国女人的。”

游客在境外遭受人身损害怎么索赔

旅游作为最受人们喜爱的休闲活动之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十分突出。旅游产业是具有低投资、高效益特点的。尤其是在全球化的今天,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既可增加就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而且创汇丰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入境旅游发展的势头也逐渐迅猛起来,对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境外游客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在我国境内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认定及相关赔偿问题的解决难度更大。而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其带来的影响与后果也更为严重、复杂。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要探讨境外游客的人身损害相关问题,首先应该对境外游客、境外游客人身损害等基本概念的涵义进行界定。

(一)境外游客

从字面上看,“境外游客”指的是进入某国境内旅游的外国人。而从旅游业的专业术语来讲,一般将“境外游客”称为“国际旅游者”。

我国对国际旅游者界定是,凡是被纳入我国旅游统计的来华旅游入境人员统称为(来华)海外游客。海外游客具体指的是来我国大陆进行经济、文化、体育或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其中,外国人指的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华侨指的是侨居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1}。鉴于“海外”一词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有必要用法律色彩更浓的“境外”来代替,将“海外游客”用“境外游客”来表达更为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港澳台地区适用与中国大陆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来大陆旅游的港澳台游客和内地居民在法定身份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上有较大区别,而与来大陆旅游的外国人在法律地位上有更多相同相似之处,所以将其视为境外游客更合适。综上,我们可以将境外游客界定为“来我国大陆旅游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

(二)境外游客人身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指的是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人格权指以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身份权是基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产生的权利{2}37。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来看,游客人身损害仅限于人格权且主要是身体、生命、健康等物质性权益受到侵害,精神利益受损的情况较少(有的话也主要是名誉受损),不可能包括身份权受侵害的情况。同时,基于论题所限,我们所讨论的境外游客人身损害仅限于境外游客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人身损害。如果境外游客在大陆所发生的人身损害与旅游活动无关,则不属于此列。

(三)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因遭受侵害而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境外游客在中国大陆旅游时因遭受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而请求相关责任主体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

二、境外游客人身损害的原因

了解境外游客人身损害的原因,对于分清过错、认定责任和确定责任主体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造成境外游客人身损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旅游服务机构的过错

旅游服务机构(国际旅行社和当地提供旅游服务的公司)的服务方式及内容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辆存在问题,在旅行途中翻车,导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事故。

(二)境外游客自身的过错

有些人身伤害是由旅游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有些境外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好,却要参加高风险、强刺激的活动,导致疾病的突发。

(三)第三方的过错

如境外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被第三人的交通工具所伤,或是参加惊险娱乐活动受伤等。又如旅游景区内,由于景区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从而使游客受到伤害,此类旅游安全事故,更大程度上属于侵权行为。

(四)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现实中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来自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等。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境外游客人身损害的,旅游服务提供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三、境外游客人身伤害赔偿的特点和法律适用

(一)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

与境内游客相比,境外的游客人身损害赔偿有以下几个特点:

1.赔偿权利人为境外游客。根据我们前面的界定,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受损者同时也是赔偿权利人必须为境外游客,也就是来中国大陆旅游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这是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重要特点,同时也决定了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2.人身损害成因复杂。由于语言、文化的不同,境外游客在我国大陆的旅游活动中存在沟通交流难度大的问题。语言不通、文化隔阂既可能在境外游客与其他人之间引发纠纷,还有可能导致冲突双方矛盾的升级。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文化差异引发的纠纷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在确认人身侵权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时的困难是很大的。

3.赔偿责任涉及多主体。因为造成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旅游活动本身涉及的主体也比较多,所以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涉及到旅行社的过错责任,旅游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带团导游未尽到告知义务责任,第三方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责任,旅游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保保险公司的赔偿法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往往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外事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也参与其中。

4.赔偿标准较难确定。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由于各国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活条件的不同,再加上来华旅游者一般来自于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所以损害双方对人身损害赔偿额标准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差距也很大。

5.赔偿时效要求较高。由旅游活动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在旅游活动中境外游客在中国大陆境内停留的时间不可能很长,同时其活动范围又很广泛。根据统计数据,境外游客在境内平均停留时间为7天,在行程安排上一般是一到两天就旅游完一个旅游点,然后就向下一个旅行地点转移。

(二)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

因为主体一方涉及外国因素,所以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范畴。201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当前我国解决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法律性质来看,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属于债权争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六章《债权》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从旅游合同的角度看,游客人身损害可定性为违约之债。依照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境外游客发生人身损害时有权按照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旅游活动是一种服务消费活动,其中旅游者为消费者,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境外游客与提供服务的旅行社为消费合同关系。对涉外消费合同争议如何适用法律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合同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处理依据;同时,消费者也具有适用法律的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种情况就可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按照本规定,若境外游客主张以违约责任来维权的话,作为消费者可以首先依据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作为处理依据。

2.从权利受损的角度看,境外游客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可定性为侵权之债。境外游客作为受害者可以通过主张侵权责任直接追究侵害方的侵权责任来获得救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发生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一般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适用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需要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处理的时候可按照其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境外游客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成为被侵权人,首先可以通过与侵害方的协议来选择适用法律;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或不愿协议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我国法律。

3.境外游客人身损害也可能属于产品责任。旅游服务中的产品责任主要指在旅游服务提供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服务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游客人身受到伤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五条对涉外民事诉讼的产品责任问题专门做了规定:一般情况下,产品责任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处理依据。另一方面,被侵权人享有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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