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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设施倒塌 小孩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如何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840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游乐场设施倒塌

7月9日下午3点,成都太平镇“孩子的院子”游乐园发生安全事故,据知情市民透露,现场有若干游客被园中倒塌的游乐设施压住并受伤,当地警方和医护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目前具体伤情不明。

“我们当时带娃娃在园里玩,出了事后园方就开始清场,我也没看到具体的情况。听别的家长说,有一个人脊柱受伤严重。”从爆料人张女士发来的两段现场视频中,记者看到,绿色钢管连接褐色麻绳的童桥压住一男一女,被压的年轻男子口鼻流血,而被压的黄衣女子不省人事。现场,夹杂着儿童的哭喊声。随后视频中显示,几位民警合力救出黄衣女子,紧急送医。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致电“孩子的院子”游乐园,接通电话咨询事故详情时,相关工作人员迅速挂断电话不做回应。

游乐园官方资料显示,“孩子的院子”是“全球最大规模,世界最有创意,最快乐,最自由,最漂亮,最具艺术魅力非动力儿童乐园。公元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们相聚这里!”即,7月9日,仅仅是其正式运营的第二天。

晚上7点50分左右,“孩子的院子”游乐园发布公告称,从7月10日起暂停营业,原因并未提及。

晚上8点40分,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联系到园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时正在处理此事,在处理完毕之前不便透露更多内容。

晚上9点,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在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了解到,截至目前,共有3位伤者送医。“一位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一位在天府新区人民医院,还有一位在四川石油总医院。”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小孩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如何索赔

一、小孩在游乐场玩耍受伤涉及二个法律关系,一是游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二是小孩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的监护责任。 第一、游乐场属于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游乐场的经营者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孩受伤,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游乐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本律师认为游乐场的经营者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1、 游乐场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2、 事故发生时,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未在工作岗位上; 3、 对于存在危险的地方,游乐场为设置清晰的危险提示标志; 4、 事故发生后,游乐场未及时联系救护人员或未在游乐场内设置必要的医护人员,延误了小孩的救治时间; 5、 游乐场存在其他过错,导致小孩受伤或延误治疗; 第二、如果小孩摔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那么,应该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游乐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该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人没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余下的赔偿由游乐场经营者承担。 第三、你亲戚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对小孩有监管、教育的职责。如你亲戚对其小孩未尽监管、教育职责,你亲戚应该根据其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减轻游乐园经营者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综上,你亲戚小孩在游乐场玩耍摔伤,游乐场应否赔偿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做出相对准确、肯定的回答。 二、如游乐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你亲戚有权要求游乐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如果经过鉴定构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残疾的等级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行动建议

一、你亲戚小孩受伤,有可能造成伤残。建议你亲戚结合病情以及医生的意见,考虑是否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应该双方协商同意,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你亲戚可以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或者起诉前先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如果游乐场不愿意赔偿,建议你亲戚聘请律师当面详谈案件情况,评估诉讼途径能否获得赔偿。 三、你亲戚应该尽快确认是否起诉,如需起诉,起诉时应该一并申请法院保存游乐场的现场监控,以免监控被删除,丧失相关证据 四、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你亲戚应该向游乐场所在地或者游乐场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孩子的户口簿、出生证、你亲戚的身份证、游乐场经营者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游乐场门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证人、救护车的出车记录、录音等。 六、起诉的诉讼时效是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逾期将可能败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五、《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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