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啤酒瓶爆炸致女子使肌腱断裂

事发时,她根本就没想到,也没有人碰啤酒瓶,就突然爆炸了,把她的腿炸伤了,经检查发现肌腱断裂,经紧急救治,纵深缝了4针。胡女士称,事发后她多次和厂家联系没有人接电话。啤酒是7月初她父亲在小区门口一家超市买的,金星瓶装啤酒,生产商是金星集团安阳啤酒有限公司,厂址在内黄县。她与超市的老板联系后,老板告诉她,超市已经和销售人员联系了,让她留好各种票据随后再说。胡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她发现啤酒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5月,但啤酒瓶却是2014年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啤酒瓶只有两年的使用期限。这让她很不明白,为何啤酒厂超期使用,还造成了对她的伤害。昨日下午1时许,来到胡女士父亲买啤酒的超市,在该超市里,记者找到了该品牌的啤酒,发现酒瓶除了有2014年的,还有2006年的。记者询问超市老板知不知道啤酒瓶只有两年使用期限,该老板称不知道。经查询,1996年,我国就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标准中要求啤酒生产企业应采用防爆酒瓶,在啤酒瓶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打上专有标记“B”,同时考虑到回收啤酒瓶易爆的特点,建议玻璃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为两年。
消费者该向谁索赔?
记者与啤酒瓶上的生产商“金星集团安阳啤酒有限公司”售后电话“7763999”取得联系,对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国家标准一般建议使用两年,没有强制规定。玻璃瓶都是反复使用的,2014年的玻璃瓶还算比较新的,市场上生产年份更早的瓶子很多。一般回收的啤酒瓶都会进行内压实验,合格的话一般不会有问题。”当记者询问:“是每一批都会进行内压实验吗?”对方表示,应该是。由于该品牌的啤酒瓶已经爆裂致人受伤,售后电话接听人员表示,让伤者将玻璃碎片和相关医院诊断结果保留好,他们将安排人员与伤者取得联系,如果是厂家的责任,厂家不会推卸。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