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需待证的事实:
①是否存在损害事实;②产品是否存在缺陷;③损害事实与缺陷产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④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法律已经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①、③由产品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④则由产品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而②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尚有争论,有的观点由产品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有的观点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则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首先应由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者客观上确实不能举证,单纯认定受害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可能导致受害人利益失衡,法官可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办案的经验及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产品生产者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
但受害人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包括受害人证明使用了缺陷产品(不能只证明自己使用了产品,而要证明是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原则下,受害人能否证明自己使用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是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
一般原则下,不应让生产者自己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单个产品重新检验,这既不符合日常情理,也是生产者对自己的合格证及国家检验合格报告的先予否定。
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不能当然推定使用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因为受到损害的原因很多,包括受害人自身故意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等等。
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证明使用了缺陷产品,并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则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生产者应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受害人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免责事由的成立,则证明原告受到损害与被告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