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侵权责任案件的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法律同时规定的“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安全使用期限。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2年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1年时效适用合同违约之诉,也有的认为是侵权之诉。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产品质量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其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生效后,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在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为了规避两种诉讼时效引起的不必要的分歧或争议,实践中可以掌握在1年内提起诉讼,不要等到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