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亡全楼96户被诉
7月25日,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案。事发楼栋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栋1单元除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共计176名房屋所有权人,以及该小区物业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都成为被告。受害人诉求判处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671元,同时判处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个月前,安徽芜湖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死,却找不到肇事人。时隔九个月,死者家属提起高空坠物一事情绪仍然激动,“如果查出来这个人是故意往下扔的,就应该判死刑,真是没有人性,烟头什么都不该扔啊,何况是砖头呢?”
原定计划庭审理三天,但由于被告人数众多,176位被告中有不少都未到庭参加庭审,26号提前结束。
据安徽当地媒体报道,去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绿地伊顿公馆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骑着电动车男子疑似被空中坠落的红砖头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后,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
据目击者介绍,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一位年近六旬的男子,骑着一部电动车途径事发现场,突然、男子倒地,附近商户发现男子身边有一块红砖,后脑部流血不止昏迷不醒,便拨打110报警。110处警民警和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该男子已无生命体征,不幸死亡。法医经现场勘查,确认为空中坠物致人死亡。
目击者称见到被砸男子刚在一家移动公司门店买了一部手机,骑车还没走两步,被天上掉落的一块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倒在血泊中。
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由于开发商还有三套房子没有交付,且认为物业管理有漏洞,死者家属将整栋大楼,除一楼外,所有的住户、物业公司以及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他们将96户176人全部告上法庭。《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源:网易新闻)
如何对高空坠物的责任进行划分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因此,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