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准备看战狼2时猝死
8月3日晚上7点半,成都凯丹广场嘉禾影城,一名男子突发心脏疾病,浑身冷汗意识丧失、濒死喘息,经现场抢救后不幸去世。

据当时在影院的李芬(化名)回忆,当时放映的电影是《战狼2》,电影尚未开始,还在进广告,她突然听到后排有位女士在打电话,声音很大,在不断地说他们在凯丹广场,随后这位女士开始在座位上呼喊,“有没有人携带速效救心丸,有人心脏病犯了。”
这一喊,惊动了全场等待看电影的观众。李芬说,几位市民一起将男子抬到了放映大厅外的走廊处平躺在地,“虽然只需要几个人就把男子抬到了外面,但后来放映厅内几十号人全部出来了,电影院也终止了电影的播放,大家都很关心男子的身体状况。”
在等待120医护人员赶到之前,现场两位看电影的护士,在触摸男子颈动脉无搏动后,开始心肺复苏急救,据目击者称,现场有四人轮流进行胸外按压。
当天赶到现场的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说,到现场后,发现有人在对男子进行胸外按压,当时非常感动。虽经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男子生命,男子在电影院就失去了生命体征。
据了解,该男子今年44岁,其家人透露其日常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在取票时就有点不舒服了。
公共场合猝死可以索赔吗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观影过程中,如果电影院存在过错行为,从而诱发了死者一些特殊疾病那么电影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可减轻。若电影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由死者自身体质原因导致的话,那么死者则不能够要求电影院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