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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地面不平 摔死谁该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43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浦东新区某街道甲村有个寺庙,平时有不少邻村的村民过来烧香。乙村的沈老太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乙村村民去烧香,就只能途经一条无名小路前往甲村。这条小路较窄而且高低不平,路面一些地方还有坑,给村民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尤其在路尽头左拐后要进入一条支路,支路旁有一条明沟,稍不留神就可能拐到沟里去。但村委会没有在道路上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进行过修理养护,村民也早习以为常。

去年5月某日下午两点,沈老太像往常一样去烧香,在经过此路段左拐时,早已熟悉此路面的她自信能通过,虽已年过七旬却骑着三轮车转弯,一下摔入旁边的明沟里。第二天,医治无效后死亡。老太的丈夫、儿女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22.3万余元。第一次庭审之后,原告方认为,根据本区农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街道办事处是养护主体,事发路段由农业服务中心铺设并在其经营范围内,所以这两者对事故的发生都难逃干系,于是申请追加两者为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作为养护方明知事发路段有影响通行的不安全因素,却未设立警示标志和限制通行工具等防范措施,其不作为使得路面破损并对日常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应对沈某死亡承担过错责任。沈某作为本村村民,对事发路段及周边环境相当熟悉,且常骑车在此通行,作为一名七旬老人,更应尽到较之日常行动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选择行走、推行等更为安全的方式保证对路面破损这一明显隐患避让,故自身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22万余元,第一被告对此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5.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告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确定损失承担责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道路养护者的责任。道路的养护人应当对其养护的路段其应对所承担的养护路段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路面安全畅通,若对事故路段路面疏于维护、管理,导致路面出现缺陷,从而致使通行该路段的行人受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该处道路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作为道路养护部门未进行养护,已经违反了管理义务。行人对道路的瑕疵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路面的缺陷应当结合其认知情况等综合予以判断。本案中死者本为村民,对道路状况应当较为熟悉,道路瑕疵虽然客观存在,但也非突然出现并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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