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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期间离开校园受伤 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肖某某系某中学高三学生,2007年4月20日晚9时,学校晚自习时间,肖某某擅自提前离开教室,正值下雨,肖某某脚穿拖鞋从五楼行至一楼外面的台阶时,不慎摔倒在地,被同学扶回寝室后,出现恶心、呕吐、肚子不舒服等症状,送医院救治,诊断为脾破裂,并行脾脏切除术,住院治疗若干天。经司法医学鉴定,肖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七级。为此,肖某起诉某中学,要求该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庭长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以至未能调解成功。6月20日,法院一审对这起校园纷争案进行了判决,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校内摔伤,主要是因其本人不注意自身安全保护,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对肖某某的伤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肖某某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宣判时,原告不服,要上诉,双方矛盾继续激化。见此情况,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判后说理工作,被告更深地了解到了原告的疾苦,对肖某某的损伤后果非常同情,向法院表示愿意与原告再协商,原告也表示同意,但请求由法院主持调解工作。

为了彻底化解纷争,6月27日,法官通过一番情理结合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吉水某中学补偿肖某某损失1.5万元,并当场予以了履行,肖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本案的调解性质其实就是属于一起典型的案外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院当然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形成的,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属于和解协议性质,因此,此时不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依法自愿地签订协议。此和解协议虽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发生争议,法院查明协议没有违法或违背当事人意愿等情形的,应当予以确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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