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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不是亲生 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592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张军与刘芳原是夫妻俩,婚后生育一子。在儿子3岁时,双方调解离婚,儿子由母亲刘芳抚养。后张军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一怒之下将刘芳诉至法院,要求刘芳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法院终审判决刘芳返还张军抚养费5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张军称,自己于2008年和刘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生一子,双方于2012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自己得知孩子并非亲生,对张军造成了极大伤害。2014年9月,张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芳赔偿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抚养费615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刘芳不承认孩子是其与他人所生,她认为双方离婚是由于感情不合,而且是张军提出的离婚,并非其他原因,张军索要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开支,故不同意张军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张军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张军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另外,双方曾于2013年进行诉讼,判决中已认定张军与刘芳的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军部分诉讼请求,酌定刘芳返还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7500元,并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另外,刘芳需给付张军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律师说法:

刘芳未将儿子并非张军亲生的事实如实告知,这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张军将孩子当作亲生儿子进行抚养和教育。刘芳的行为客观上给张军造成了精神创伤,侵害了张军的人格权。因此张军关于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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