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年九岁,其父母均为外地在沪打工人员。原告于2013年5月由家乡小学转入本市某民工子弟小学读二年级。2013年8月12日下午上体育课时,原告与同学白某,违反校规,私自攀爬体育器材--云梯时不慎摔落,造成右小臂骨折,家长为其治伤先后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先后经过三次庭审,在被告学校完全否认自身责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观点。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判决被告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最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万1千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健康权索赔案件。关键的问题就是在于事发当天晚上,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其父母报警。在警方了解情况时,原告的陈述与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完全不符合。当事人自己在当天向警方的陈述出现了重大的疑问,如何在诉讼中弥补,是的重大问题。因此有俩点诉讼方案:
1、抓住原告系未满十周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特定的身份,把举证责任推给学校,由学校自己来证明尽到了管理义务,如不能证明,则势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和护理期、营养期鉴定,全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