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私营业主厂里的财物被盗后,厂长汪某向当地治保组织报案,并提供了线索和作案嫌疑人,乡治保巡逻大队因此将未成年的嫌疑人竹上元(化名)带走进行调查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事后,竹上元认为汪某无端诬陷,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使其及家人遭受沉重精神打击,遂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失主的报案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日前,四川省崇州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因其财物被盗,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线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报案时直接向有关部门称原告偷盗了其财物,故被告的报案行为与原告因被带到治保巡逻大队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损害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报案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精神,公民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乱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依法行使的,其检举、控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此,本案被告因财物被盗,向当地治保组织报案并提供线索,是正当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