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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修空调时身亡 经销商应否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2年初,胡某购置了一台春兰空调,后来空调出现质量故障,胡某找到经销商张某要求修理。2003年2月,张某通知春兰特约维修部的王某前去修理。王某在胡某家修空调时,因防护支架脱落,王某坠地身亡。王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费用。

意见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王某作为有资质的维修工,作业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自己不细心而坠地身亡,有重大过失。其次,张某找王某前去维修,对王某的修理技术没有充分了解,主观存在过错,故张某对王某之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作为经销商,对出售的空调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其叫王某去修,两人之间就构成临时雇佣关系,因而张某对王某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张某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王某和张某之间是维修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等等。

本案中,张某是空调经销商,王某是取得该厂家特约维修资格的个体修理工,空调出了质量问题,张某有对出售的空调保证其质量的义务,张某请王某前去维修,有义务给予报酬,王某接受其请求修理空调,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权利获得报酬,张某和王某之间应构成维修合同关系,而不构成雇佣关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具有维修空调的资质,对维修时的危险应有预见,不需要张某告知其危险性。王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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