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租某商场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原约定于2014年8月份付清两个摊位的租金,因资金不足仅付了一个摊位,另一个摊位的承诺延期支付,管理方并未同意。但因另一个摊位目前是空的,所以李某摆摊时还是暂时占用着,市场管理人员见状便要去掀翻他占用的摊位,李某上前制止,市场管理人员连同保安数人一起上前,对其拳打脚踢,李某身上多处受伤,住院治疗,现李某要求赔偿起诉某商场及参与打人的管理人员和保安。
争议焦点:
1、市场管理人员及保安的打人行为是否是执行工作任务?商场是否是共同侵权人?
2、责任如何分担?
律师说法: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市场管理人员连同数名保安,由于其制止多占摊位带有一定的工作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参与者暴力强拆,主动打人,并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其行为也完全符合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在本案中,李某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