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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游泳中心内滑倒摔骨折 馆方需要负什么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游泳中心内滑倒受伤

据了解,2017年4月26日,李女士带着自己5个月大的宝宝到北京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上课。在下课的过程中,李女士正赶上前来上课的家长和孩子进入教室,由于人流拥挤加上地面湿滑,当事人当场被挤倒。

情况发生后,店里的一位员工上前问询其情况,并建议到望京医检查。李女士向店员表示需要先回家安顿好宝宝后再去就医。据李女士介绍,当时门店并未安排员工陪同其回家,当天晚上,李女士独自前往医院检察,确诊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

4月27日,该店一名销售顾问在微信上问询李女士情况,并表示希望登门探视,李女士正值搬家,谢绝了对方的要求。据李女士介绍,此后直到7月底,该店的销售顾问只在微信上询问过一次身体情况。

8月初,李女士向店方去电要求退还会员费,并赔偿医疗费和北京往返上海的机票费用。9月中旬该店市场部经理王超与李女士联系,称可以退还会员费并赔偿5000元,李女士表示不接受。之后,店方客服向李女士发消息称王超已经离职。

9月下旬,李女士收到客服人员信息,对方称此事已转交至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的法律顾问进行处理。据了解,9月27日,李女士主动联系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的法律顾问,对方询问她是否注意到店内的安全提示,并称如果李女士承认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可以考虑进行一定的赔偿。是否可以退还会员费,法律顾问表示需要李女士承认是自己摔倒之后再进行协商。

馆方需要负什么责任?

对于这起案件,需要判断这个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有没有地面湿滑的安全提醒,张贴的提醒标识是否醒目,即使张贴了标识,人流拥挤的情况下有没有安全引导等,否则也会存在危险的情况。

作为游泳中心的经营者,如未能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对消费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应费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摔伤,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店方法律顾问要求李女士先签一个免责声明才能继续协商下一步赔偿事宜,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是试图以赔偿为诱饵来推卸责任的做法。

最后,提醒消费者,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如滑倒时周遭环境的照片、与店家交涉的邮件记录和电话录音等。拥有足够的证据是与店家进行协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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