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高某(43岁)一家三口前往好朋友李某家做客,当天中午肖某为了表达盛情,特意在对面的一家餐馆设宴招待了朱某一家,并且还邀请了自己的六位亲朋前来“陪客”,高某在李某及亲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白酒,酒席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多钟,酒席上的朱某醉得不省人事,后来朱某妻子租车将丈夫带回了家。晚上11时许,朱某妻子发现丈夫依旧醉得不省人事,就把朱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查明,朱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处理完朱某的后事,朱某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列与当天中午包括肖某亲朋在内的7人为被告,要求7位被告共同赔偿因朱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10万元。 此案中出现的悲剧并非新鲜事,近年来,因为过量饮酒而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情一直都有出现。那么,亲朋之间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一起参与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常言道“无酒不成宴”,在我国的酒文化里,“劝酒”作为一种表达盛情的风俗习惯,同一酒席上的参与人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定然会有互相敬酒的情况发生,每个成年人都应当学会控制自己,尽量不要超出自己的饮酒能力,自己能喝多少酒还是自己最能把握,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发生因过量饮酒而致身体损伤或生命死亡的事情发生。
本案中的受害人高某作为40多岁的成年男性,在控制饮酒方面完全应该能够自然地把握自身“酒量”,并且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自己能喝多少酒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显然,高某在和朋友们在饮酒的过程中没有很好的进行自我控制,最终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基于此点,受害人高某应当对自己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而作为当天和高某一起饮酒的其他人,法律没有规定其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义务,所以李某等7人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几个亲朋在一起参与饮酒活动,那么亲朋之间就必须有相互爱护,相互提醒、相互劝告少饮酒的义务。
在本案中,当受害人高某已经过量饮酒的时候,其他几人就应当有所发现,在高某已经不能再喝的情况下,李某等7人若再劝受害人高某饮酒的话,这就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在受害人喝得不省人事的情况下,李某等7人没有陪同高某妻子护送和照顾,这是一种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受害人高某是在同席的其他几人的劝酒下才喝“超量”的,这是由共同饮酒人造成高某死亡的一起事故,符合民法侵权篇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李某等7人是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