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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如何处理

咨询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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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顾某男,户籍在大厂新华某村。1981年出生,身世较悲伤。2002年患有精神病,其父母分别于2010年、2013年先后死亡。2014年12年25日发病时,在南京将某宾馆服务员打伤,造成对方脸部骨折,轻微脑震荡。现服务员找到顾某男的姑姑,要求赔偿损失。其姑姑咨询如何处理?

王爱莲律师解答:

此问题涉及两个方面责任。一是民事责任。

依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同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而依据相关解释,近亲属范围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顾某来讲,因其是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造成他人的损失,可以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而监护人范围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姊妹,故其姑姑不必担责。

二是刑事责任。殴打他人脸部导致骨折,涉嫌故意伤害,如果构成轻伤应负刑事责任。

对于精神病人,如果顾某经鉴定不必负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性治疗。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实施暴力,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可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程序是由公安机关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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