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晚上,韦某请范某及李某到家中吃饭,后三人均已喝醉,李某、范某便决定都在韦某家中过夜,李某上床后便一直呕吐,但韦某、范某均喝多也未予理睬。次日早上,韦某起床后发现李某已僵硬不动,后送往医院救治,发现李某早已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系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李某的家属遂将韦某、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那么死亡责任谁该承担呢?
韦某等人在一起喝酒,相互之间产生了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包含:可能导致侵害结果的预感义务和为避免损害结果产生而应采用积极办法的防止义务。
本案在民法上属于一般侵权规则的范畴,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韦某与范某发现李某喝醉上床后不断呕吐,并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与照顾,间接的导致李某的死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生活中,饮酒在所难免,但应该注意相关的法律义务:一、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形下,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阻或谢绝与其喝酒;二、对已经喝醉酒的人,要将其安全送到家中,同时告诉其家人其醉酒水平,免得耽搁最佳救治时机;三、对于开车的朋友,假如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其不得驾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