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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犯罪构成如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哪些行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如何规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相关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在生产环节上表现为,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仍然继续生产的;在销售环节上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虽然严格要求了产品质量,但因为某一疏忽行为而导致出现了不合格产品的,或者销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等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必须指的是、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本罪行为人之主观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基本上是处于放任的主观心态。假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则构成一种性质的更为严重的犯罪。 

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上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1、所谓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2、所谓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3、所谓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产品,如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这些产品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 

这些产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围绕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就某一类产品的质量所规定的具体指标,该标准因产品的不同而不同。 

所谓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标准,是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其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就本罪而言,产品均属工业产品及军民通用产品,因此,应当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则报国务院审批。所谓行业标准,又叫部门标准或推荐标准或专业标准,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的统一技术标准。其由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如果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般性带有燃爆性质的产品,即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就不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排除其行为可能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具有上述行为,而没有严重的后果,即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不是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是他罪。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上述产品,如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本罪,根据其销售金额,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则按该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本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生产又销售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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