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在几日内将起诉书送达辩护人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虽然规定决定开庭审判的应通知辩护人,但并未规定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本款增加了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的规定,这有利于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利于辩护人更好地进行辩护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里的送达是指以法定方式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不是将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以前交邮即可。
在几日内应通知开庭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1)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款规定,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便于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本款规定,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上述人员是否准时出庭,直接关系到法庭审判能否正常进行。二是,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有关事项,有利于与案件相关的人和其他公民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旁听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