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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审理完毕,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审理完毕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一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死刑案件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仓促决定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错误;且死刑案件往往较为复杂,证据要求高;尤其是对于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考虑到办案的效果,司法机关常常还要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工作难度大,耗时长,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案件增加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保证审判公正,也体现了对死刑判决应慎重决定的态度。

二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三是,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包括: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这四种情况前文已有具体阐述,不再赘述。(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完毕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本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具体延长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这种案件的数量极少,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交最高人民法院依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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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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