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道,中纪委官方网站的《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中,记者注意到,这其中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非常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
那么赃款用于社会捐赠是否属于犯罪?专家提出,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是如何的,也不影响其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对于高重瞳的“收受贿赂交给福利院”,是否影响了定罪呢?记者注意到,2014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高重瞳(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高重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高重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也就是说,尽管将受贿所得当场捐出,也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