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名人辟谣涉黄
2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近日查处了3家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查获涉案嫌疑人数百名。此事仍在持续发酵。26日,网间曝光出一份疑因该事件被抓的人员名单,数位商界知名人士及网络红人被“点名”,对此,已有多位名人在微博中公开回应此事,否认因涉黄被抓。
此外,此次被查处的“保利俱乐部”位于东城区的保利大厦内,这一细节事发后引发网友疑问:“保利俱乐部”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是否有关系?对此,保利集团公司回应称,涉事“保利俱乐部”系盗用其“保利”商标,该公司将对此保留追究权利。
数名商界人士回应涉黄被抓传闻
此次因“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查处的场所包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的保利俱乐部、海淀区板井路的蓝黛俱乐部和海淀区大钟寺东路的丽海名媛俱乐部。
此事持续引发广泛关注。据了解,涉事俱乐部在此前宣传时曾自称为“京城夜场又一巅峰之作”,并称其消费群体涵盖“国内外名流企业家至国内影视明星,到全北京大型财团的CEO。”
26日,网间传出一份疑似因此事被抓的人员名单,称其中包括“著名投资人”、“中关村某互联网金融公司高管”、“某王姓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市场的高管”、“某提了名字就会满大街都知道是谁的女网红”等。
伴随网传名单,有公号在发文时配图为空出“徐小平”座位的某活动现场,疑指徐小平卷入此事。名单热传后,还有大V爆料,周鸿祎、张朝阳、网络红人“Papi酱”也包含在名单中。
对此,26日中午12时许,徐小平率先发布微博称自己圣诞期间“难得有空闲,一口气看了三部电影”,疑似侧面回应被抓传闻。紧随其后,周鸿祎则通过某直播平台回放其23日当晚“行踪”,“自证清白”。26日下午,网络红人“Papi酱”也通过微博发声,反问“某提了名字就会满大街都知道的女网红”是谁,并制作动图配文称“拒绝黄赌毒”。而张朝阳也被网友证实当天在出席某盛典活动,并未被抓。
保利集团称“保利俱乐部”盗用商标
此次被查的“保利俱乐部”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保利大厦内,事发后,有网友疑问,涉事的“保利俱乐部”与中国保利集团是否有关系?
26日,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官方微博贴出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的声明并解释称,“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是驰名商标 保利 的商标持有人,北京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盗用此驰名商标,以 保利俱乐部 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服务宣传与推介,其行为已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在这份声明中还称,该公司未授权其他机构使用“保利俱乐部”名号,其他机构盗用“保利俱乐部”名号所引发的责任与后果与其无关,并对此保留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北青网)
“保利俱乐部”盗用商标的说法是否成立
在此案件中,保利集团称“保利俱乐部”盗用商标,盗用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