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倾倒化学废品致人死亡
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硫酰氯(系危险化学品),由公司总经理助理邢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樊爱东联系,邢某在请示总经理刘根宪(另案处理)同意后,与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由樊爱东拉走硫酰氯。同年7月25日被告人樊爱东安排被告人王圣华、蔡军用罐车[车牌号为鲁C16680(鲁CC396挂)]到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拉走35吨硫酰氯,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给樊爱东10500元。同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罐车开至高青县花沟镇唐口村南小清河大桥上,将该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飘至邹平县焦桥镇韩套村,将熟睡中的村民熏醒,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某某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致气管和肺充血、水肿,直接加重心肺负荷,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王圣华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樊爱东、蔡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三人的亲属与被害人韩某某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三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5000元,韩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
关于三被告人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作案前不明知其所要倾倒液体的化学成分,对倾倒该液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缺乏准确的预判。被告人王圣华、蔡军第一次倾倒硫酰氯时,因产生大量刺激性烟雾且倾倒地点离村庄和庄稼较近而停止倾倒,后三被告人选择深夜在水流量较大、离村庄有一定距离的小清河河段倾倒,从其变更倾倒地点的原因来看,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合三被告人作案后返回现场查看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来看,其主观上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严惩,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爱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圣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蔡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说法:污染环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