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2017年8月7日凌晨2:43左右,在福建省泉州某女子好心开门,遭男子强拽进屋欲强奸 ,被人发现呵止后逃跑。该男子辜某后迫于警方压力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受害人王女士强行拉拽进屋欲实施抢劫!!!
看到这个事件,大家自然后会想到微信朋友圈疯传的一个段子,看来段子都是源自生活啊: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后出逃。
找到刑法学博士后:自己性取向不同,看上了这家男主人,事先躲在屋里,等机会想强暴他,没想到女主人先回来了。”
段子也要与时俱进,再说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就会被打脸的。
强奸男人无罪?这个真是犯罪、犯罪、犯罪!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237条进行了修订,即将原来的猥亵妇女改成猥亵“他人”,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为以下几档:
一、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利用其患病、熟睡之机或采用麻醉、灌醉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如脱光衣服、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侮辱妇女(如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式,只要存在猥亵儿童的行为(如脱光衣服、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或与男童发生性行为),就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从重处罚;
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法律这么多,变化这么快,法律的修改、司法解释的出台像三伏天的天气,说变就变。相信专业的力量,法律的适用不仅仅是逻辑,还有经验。作为实务者的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是应该聘请为顾问的,刑事关系到自由,甚至生命。刑事风险防控已经被企业、机关、商业经营者所重视。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张献伟也是您应该交往的人士之一,有事没事还是多请他过来喝喝茶,聊聊天吧,一个字:值!
免费普及刑法知识一二:
抢劫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再看看强奸罪有关: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网上报道的事例中,辜某面临涉嫌了强奸罪、抢劫罪和强制威胁、侮辱罪等,口供证明刑事主观事实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重要的一个情节:入室。
在抢劫罪中是加重情节,可能在十年以上;
强奸罪,入不入室与强奸罪无关,要是不入室,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反倒成了加重情节。
具体案例千差万别,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才是正道。特别是刑事案件,靠自己三脚猫的功夫,随便网索一二,一知半解害死人。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众人都说: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特别在商事(经济)活动中,违法现象普遍,总认为自己幸运孰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别犯事,一旦涉案,找专业律师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