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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贷还旧贷无法继续 为什么犯集资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借新贷还旧贷 最终无力无法还款

从2010年至2015年12月间,齐某虚构家庭经商资金周转、购买房产、修建厂房等事由,先后借取赵某、钱某等80多人共计1000多万元,大部分所借款项用于齐某的丈夫经商所欠的债务和所欠其他的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截至案发,返还被害人共计300万,造成被害人的700万元本金无法返还。

法院判决: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继续追缴700万元退赔被害人。

判决理由: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非法向社会集资人民币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损失7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区别很大。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主要理由: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区别很大。

如果齐某的行为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最多都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齐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齐某将借钱的用途用于偿还其在丈夫早年经商所欠的债务,虽然谎称是为家庭经商资金周转、购买房产、修建厂房等,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但齐某是通过借新的借款还旧债务的本金与利息,没有大肆挥霍。存在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较大争议。

“借新贷还旧贷终究难继续,如何不触犯集资诈骗罪。一般情况下,凡涉及金融类犯罪的,都是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要有正确的金钱观;借款要量力而行;借款目的要与实际用途相符;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与出借人沟通和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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