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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给好处费会涉嫌犯罪吗 当然是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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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好处费。

杜某是洛阳市洛龙区某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顺利将其开采的属于焦作市某矿业公司的铁矿石卖给他人,与焦作市某矿业公司驻某乡某某矿产站监工的张某约定,按卖出铁矿石车数给张某(另案处理)个人好处费。2015年6月,杜某三次卖出铁矿石,一共给张某好处费9万元。同年7月初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杜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理由:被告人杜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焦作市某矿业公司工作人员现金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从不正当利益上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第一款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 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 其他严重的情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必须要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构成本罪必不可缺少的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本案中,杜某身为洛阳市洛龙区某矿产公司的负责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另一个私营矿业公司下属的工作人员给予好处费,数额达9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对杜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鉴于杜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个人或企业间合作,最好把服务或产品价格写清楚,不要私底下给予对方贵重财物。正常的礼尚往来要公开进行,没有明显的、直接的非法牟利目的,但也要注意所赠物品价值不要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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