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恶意刷信用卡进行奢侈消费。
2015年8月9日,郭某在建设银行新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新乡分行”)申请信用额度为18万的信用卡。2016年3月,开始刷该信用卡进行奢侈消费,在该信用卡透支额度已接近信用额度且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向建行新乡分行客服申请增加信用额度18万(期限2个月),随后再次刷卡进行奢侈消费。2016年9月,郭某已无力正常还款。建行新乡分行工作人员分别于同年10月、12月两次催收无果。2017年1月,郭某隐秘行踪,逃避债务。2017年2月案发,郭某自首并偿还全部透支款项。
法院判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理由: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判处以上刑罚。
律师说法:恶意透支时要积极还款,换取从轻处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以自身本无还款能力,却申请信用卡进行奢侈消费,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郭某从建行新乡分行所诈骗数额有20万,构成数额较大,并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建行新乡分行两次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郭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偿还所透支的欠款,综合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遂对郭某减轻处罚。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在涉及信用卡诈骗后要积极偿还所欠款项,可以换取部分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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