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事犯罪辩护问题,拔打免费商事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8610336787(同微信)-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  明知假药还购买、转卖 是否成立销售假药罪

明知假药还购买、转卖 是否成立销售假药罪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购买假药自用并加价销售。

2010年9月以来,周某先后多次从河南省南阳市、浙江省等地购买“复方特效治胃颗粒”,周某明知该药是假药,在自己食用的同时,将该药加价转卖给他人。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是假药。

法院判决:成立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理由:被告人周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行为性质、危害结果等影响量刑。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 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 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多次从外地购买假胃药,其在明知是假药且自己食用的同时,还加价转卖给他人牟利。周某所购买、转卖的胃药经鉴定是假药。周某在明知是假药还转卖的行为成立销售假药罪。考虑到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周某的悔罪认罪态度,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假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考量情节。

以上就是关于“明知假药还购买、转卖  是否成立销售假药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当您得知家属被羁押时,肯定心急如焚,虽束手无策,却又手忙脚乱。然而,此时恰恰需要您冷静应对。联系我们,求助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相信我们的经验和知识,可以帮到您。
如果您遇到商事犯罪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电话:18610336787(同微信),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商事犯罪辩护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商事犯罪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成功代理上百件刑民交叉疑难复杂案件
手机:18610336787(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光耀东方广场N座718室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18610336787(同微信)
北京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商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各类商事犯罪辩护案例,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商事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商事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8610336787(同微信)。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商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