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假币,倒卖非法牟利。
2015年7月至10月,孙某为满足其高消费的巨大开支,利用他人提供的电子版假币,将其彩色打印,并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倒卖牟利。案发后经统计,孙某制售假币共计20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伪造货币罪。
被告人孙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理由:被告人孙某以出售假币非法获利为目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货币罪。
律师说法:构成伪造货币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孙某利用他人提供的电子版假币,彩色打印假币,通过网络、微信等销售假币。通过彩色打印方式伪造货币总面额达20万,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孙某因伪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货币流通关系到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与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国家一般会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孙某虽然只伪造了20万假币,但综合孙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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