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花给受审被告孩子喂奶
东方头条讯: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警郝警官正处于哺乳期,周六(23日)在法院当值时,见到一名女被告的4个多月大孩子因肚饿而大哭,遂毅然接过孩子,带到僻静之所后亲自解衣喂奶。郝警官的举动不但赢得万千网友的赞赏,也令被告感动得掩面哭泣、连声忏悔。
据了解,当时法院正开庭审理及宣判一宗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其中一名李姓女被告的孩子,在庭审时被带到法院休息区以便照顾。及至上午9时许,孩子因肚饿而大哭起来。初为人母的郝警官见状后,就亲自为孩子喂哺母乳,并让孩子依偎在怀抱中睡觉。
郝警官坦言,自己都是一名母亲,感受到虽然是被告、但同样也是母亲的李某的焦急,所以就想尽己所能去安抚孩子,我相信,遇到类似的事,每一位妈妈都会去这样做。
刑诉法对哺乳期被告人的规定
父母犯罪,最不及孩子。无论父母犯了什么错,孩子是无辜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处于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以便她们的孩子受到必要的照顾。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哺乳期妇女可适用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当监外执行的情形结束(即已度过哺乳期),当事人刑期未结束的,需继续入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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