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明知是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还违法发放贷款。
2016年5月至12月,李某在巩义市某信用社上班期间,在为张某办理贷款业务时,明知方某、孙某等50人的身份信息被张某盗用,仍为张某发放贷款50比,共计160万,至案发后大部分贷款已退回。
法院判决: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理由: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本案中,李某明知张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160万,属于数额巨大,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同时,在案发后,张某能主动退还大部分贷款和李某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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