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买虚开的发票逃避纳税。
许昌市某建筑公司在2016年垫资承建了某工程,因没有发票做账,该公司会计钱某,经请示该公司总经理高某同意后,通过他人在其他公司为该建筑公司虚开30份建筑工程发票并做账。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发票金额为90万元,该工程应申报而未申报20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钱某、高某均犯虚开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追缴二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
理由:被告人钱某、高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律师说法:从犯罪数额看量刑轻重。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故意虚开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钱某、高某作为企业会计和总经理,明知虚开发票违法,还故意通过他人虚开发票抵充税收,虚开数额达九十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也即应交而未交的金额达二十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同时,二人到案后,积极补缴应交而未交的税款。二人初犯、偶犯,且真诚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这样虚开发票,也是犯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给您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