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为祈福向发动机投掷硬币
2017年10月18日晚,祥鹏航空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10月18日,祥鹏航空从安庆飞往昆明的航班在乘客登机过程中,一名乘客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物品。安庆机场机务人员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对飞机进行了检查。随后,机务人员在飞机发动机旁地面发现一枚硬币。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涉事乘客已被控制,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中
乘客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涉案乘客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与前者列举的行为类似、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能负刑事责任的人均是本罪的主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的乘客构成犯罪的关键点是,该乘客是否具有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明知”是指一个理智的正常人在正常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即可。本案中,乘客向飞机发动机中投掷硬币是为了祈福,但这只是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动机不影响定罪,只要该乘客在为正常的理智的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飞机发动机故障,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航空事故就能构成本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最重要的不同是该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考虑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该罪。本案中,从现有的情况来看,该乘客的投掷硬币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不确定的,需要后续的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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