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5年4月,赵某在没有任何生产设备合厂房的情况下,在中牟县成立了某医药公司。同年12月,赵某通过湖北某中药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30张,金额96万元,税额10万元。2016年3月案发。
法院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理由:被告人赵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说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赵某在自身无能力生产经营某医药公司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虚开数额为96万元,数额较大,依法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赵某故意躲避侦查,到案后,绝不交代犯罪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一旦涉嫌犯罪,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下应尽量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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