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国债凭证骗贷不成被抓。
2016年9月,陈某明知其持有的某银行的价值800万元的国债凭证是他人伪造的,于2016年12月前往郑州某银行准备骗取银行贷款时被该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后经报警,陈某被抓。
法院判决:成立有价证券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理由: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库券而予以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律师说法: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明知其持有的国债凭证是他人伪造的,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该伪造的国债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依法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同时,陈某在实行诈骗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被警察抓获,其诈骗行为没有完成,成立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的诈骗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性质较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才会对陈某作出以上较轻的刑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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