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5月 醉驾用行政处罚解决
醉酒驾驶机动车简称醉驾,在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未通过以前,醉驾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二、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2011年9月 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中第三条第一款明去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由此确立了醉驾一律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三、2013年12月 统一醉驾标准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文件,该文件明第一条第一款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了酒驾的从重处罚的诸多情形,其中该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的从重处罚。
四、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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