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查获李某持有大量假发票。
2016年12月9日,租住在郑州市二七区的赵某在警察的一般性查访中,发现其有非法持有假发票的嫌疑,在赵某的住处搜查时,查获发票300张,后经鉴定全部是伪造的假发票。
法官说法:成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被告人赵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理由:被告人赵某明知是假发票而持有,持有数量300份,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律师说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关键看数量或面值。
《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 条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其他发票的,伪造的发票数额或面值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明知是假发票而大量持有,数量达到300份,其行为已经成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本罪规制的就是非法持有假发票的行为,通过规定持有假发票的数额或假发票的累积面额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李某的持有的普通发票的数量达到三百张,数量加大,成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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