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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贷款 成立贷款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491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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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贷款

2015年6月,邓某通过他人解释了郑州某车行老板朱某(在逃),二人经过协商,由朱某帮助邓某零首付从郑州某大型银行贷款购买一辆奔驰车,邓某明知自身没有还贷能力,还通过他人帮助其伪造收入证明并提供给银行,朱某帮助邓某向银行提供一张100万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后经银行审核向邓某发放贷款八十万。邓某拿到汽车后将该车以六十万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钱款被邓某挥霍后,邓某隐匿行踪,逃避债务。

法院判决:成立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邓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单位。

理由: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说法:从客观行为看主观目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邓某明知自己没有还贷能力,还故意伪造虚假的申请文件和证明,在得到贷款后立即将车辆倒卖,并将所得的60万挥霍一空,从邓某的一系列行为中可以得出邓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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