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规采购医疗器械并收受医药代表回扣
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李某在担任郑州某医院某科室主任期间,利用采购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违规将不符合供货条件的医疗公司的医疗器械采购进所在医院,并先后收受该医疗器械公司回扣100万元。2016年9月案发后,李某主动上交全部钱款。
法院判决: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理由:李某身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采购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说法: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身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采购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全部交代了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又能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的犯罪情节及案发后的一些列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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