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制售的花卷中非法使用添加剂被查获
2016年9,钱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某大型菜市场内租用柜台生产、销售面点。为提高销量,赚取更高利润,钱某私自从网上购买了某品牌的泡打粉添加剂,在制售的花卷中添加使用,并将生产的花卷予以销售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钱某生产的花卷进行了抽样后经检验,花卷中铝含量超出法定标准20倍,被鉴定为不合格,随后,钱某被警方控制。
法院判决: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理由: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面点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律师说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管制度和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从本罪的客体中可以看出本罪的核心是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只要行为足以一起严重后果就可成立本罪。本案中,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所购买的泡打粉不合格、不能做添加剂,还是故意在制作销售的花卷中添加,致使所生产的花卷等食品不合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钱某的行为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经营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又真诚认罪悔罪,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钱某施以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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