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黑钱还帮助将其洗白
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孙某担任某某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期间,明知李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还与李某签订虚假的理财协议,通过孙某的一些列资金转账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洗白,孙某共帮助李某洗钱两千万。
法院判决:成立洗钱罪
被告人孙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理由:孙某明知他人控制的钱款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提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两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律师说法: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以其他方法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案中,孙某在明知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钱财,还通过伪造一些列文件,将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在多个账户间转移并转出,帮助把巨额违法犯罪所得洗白,孙某以构成洗钱罪。同时,由于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具有自愿退赔的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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