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肇事车辆逃逸后被撞伤人拦路收费
2017年6月,赵某骑车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大街上行进时,被一个无牌汽车撞到受伤,因当时正值晚上并且下雨天,肇事车辆逃逸,赵某出院后,寻找肇事车辆未果,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与弥补医药费用,在出事地点私自设立收费站,对过往的外地车辆进行拦截,采取追逐、言语威胁的手段,以收取过路费为名义,强行对过往的外地货车司机每车收取50元现金。至案发,共强行收取过往的大货车司机现金十六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理由:被告人赵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律师说法:成立强迫交易罪
本案中,赵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权,却通过私设收费站,强行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违法所得数额高达十六万。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赵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赵某犯罪有一定的原因,主观恶性不是特别严重,因此法院对其做出以上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拦路收费 构成强迫交易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