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书籍
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赵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六万册图书存放在某仓库,准备在未来半年内在郑州市某大型书籍交易商场中销售。2016年9月案发后,经郑州市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查获的图书进行鉴定,全部为侵权复制品。涉案价值150万。
法院判决: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理由: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赵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案中,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违法购进侵权书籍等复制品,并公开销售,涉案侵权书籍价值高达一百五十万,因此,赵某的行为已经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赵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赵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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