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土地交易后故意拖欠税款
李某是郑州某钢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因买卖某块土地,需要申报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费总计一百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占应缴纳税款的比例为百分之八十。逃税金额总计八十万元。2016年7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李某的公司和李某均成立逃税罪
被告单位郑州某钢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王玉振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理由:被告单位郑州某钢材公司作为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纳税款,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李某作为郑州某钢材公司设立人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对郑州某钢材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在郑州某钢材公司不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被查处,税务机关送达责令整改依法申报纳税的处理决定后,郑州某钢材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汇报,请示是否申报纳税时其阻止申报,亦构成逃税罪。
律师说法:恶意阻止缴税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郑州某钢材公司董事长,应当知道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同时这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李某在该公司在土地交易后应缴纳税款而未交,李某还恶意阻止该公司工作人员缴纳税款。未缴税额高达八十万元,达到刑法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同时未交税款比例高达百分之八十,,经两次催缴后任不缴纳税款,综上,李某和其所在的公司成立逃税罪。李某到案后已将税款、滞纳金解缴入库,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且有认罪、悔罪、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被告单位郑州某钢材公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某可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豫高法〔2013〕336号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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