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直接负责人的范围和责任认定
作为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首先,应当是犯罪单位的工作人员。非犯罪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与单位犯罪有关,也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元,只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共犯。
其次,应当在单位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者是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没有参与单位犯罪活动的犯罪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犯罪单位决策机构的成员,但不能将犯罪单位中决策机构的所有成员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没有参加实施单位犯罪决策的成员或者虽然参加了实施单位犯罪的决策会议,但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只是因为少数意见未被采纳的决策机关成员,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或者最后拍板实施的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当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对于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单位领导成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由分管领导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富有疏于监督、管理责任,但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普通的业务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业务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区分。业务员参与的单笔或多笔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应依法追究业务员的刑事责任。反之,业务员参与的单笔或者多笔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足100万元的,则不应追究业务员的心中更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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