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破获非法集资案,参与人损失却无法追回
2015年6月,赵某在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前,已开展相关投资及资金外借等业务。2016年9月,赵某在筹集的股本金不能满足实体项目投资及进行放贷业务的情况下,为满足资金需求,同年10月开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一千万,后因许诺利息过高,无法兑现,案发,被抓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案财物被挥霍一空,无法返还非法集资参与人。
张献伟律师评析:法集资犯罪中财物已转让钱款或财务部分情况下可被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从上述规定可知以下几点:
1、定性: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2、一般情况:因非法所得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是必须被追缴的,如,向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特殊情况: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3、集资资金或财物被追缴的特殊情形: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4、司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变卖、拍卖涉案财物,所得钱款在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5、查扣的财物会返回给集资参与人,不能完全返还的,依集资额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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